(2015)温苍执民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彭兴义与潘雪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彭兴义,潘雪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彭兴义被执行人:潘雪宁身份证:×××078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民初字第015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雪宁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潘雪宁名下有房产(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陈德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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