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任斌与林智、马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斌,林智,马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600号原告任斌,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红鹏,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智,男,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马驰,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任斌诉被告林智、马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马驰已清偿涉案借款,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任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馨妍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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