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博乐市人民法院
博乐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忠梅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1006号原告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鑫宇(特别授权),女,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徐忠梅,女,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