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8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文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44-1号被执行人李文志,又名李文五,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河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文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罚金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志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文志的银行存款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宁洪波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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