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书彦与刘国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彦,张卫东,刘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彦,女,汉族,1968年6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1969年11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刘国红,男,汉族,1967年3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书彦、张卫东与被执行人刘国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国红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建军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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