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刘书彦与刘国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新乐市人民法院
新乐市
执行案件
刘书彦,张卫东,刘国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彦,女,汉族,1968年6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1969年11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刘国红,男,汉族,1967年3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书彦、张卫东与被执行人刘国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国红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