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冠如诉被告张海鹰、刘东浦、刘东凡、刘欣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冠如,张海鹰,刘东浦,刘东凡,刘欣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681号原告宋冠如,男,汉族。被告张海鹰,女,汉族。被告刘东浦,男,汉族。被告刘东凡,女,汉族。被告刘欣然,女,汉族。以上三被告法定代理人张海鹰,女,汉族。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素茶,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冠如诉被告张海鹰、刘东浦、刘东凡、刘欣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冠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冠如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宗晓晓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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