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罗宜楚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宜楚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宁法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宜楚(曾用名罗礼华),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初中文化,住广宁县。2008年5月8日因盗窃罪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7月3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宁县看守所。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宜楚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哲珊、陈洁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宜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罗宜楚多次无故持镰刀或棍棒对他人财物进行损坏,其中3月20日18时许,其用棍棒将邻居廖某珍家安装的电表敲烂。3月23日17时许,其手持镰刀去到宛下村将村民邓某华摆放在家门口的一张木圆桌砍坏并掀翻在地。3月24日上午9时许,其手持镰刀将邻居罗某清家安装在屋背的电表损坏。3月24日上午10时许,其手持镰刀去到洲仔镇白沙村委会将村委会一楼的茶几打烂扫落在地。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抓获经过、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宜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宜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提出对被告人罗宜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罗宜楚辩称,我没有多次无故持镰刀或棍棒对他人财物进行损坏,我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罗宜楚多次无故持镰刀或棍棒对他人财物进行损坏,其中3月20日18时许,其用棍棒将邻居廖某珍家安装的电表敲烂。3月23日17时许,其手持镰刀去到宛下村将村民邓某华摆放在家门口的一张木圆桌砍坏并掀翻在地。3月24日上午9时许,其手持镰刀将邻居罗某清家安装在屋背的电表损坏。3月24日上午10时许,其手持镰刀去到洲仔镇白沙村委会将村委会一楼的茶几打烂扫落在地。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抓获经过,反映被告人罗宜楚于2015年3月24日被抓获。(2)情况说明,反映被告人罗宜楚和其家人均无精神病史。(3)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08)宁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3)肇宁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反映被告人罗宜楚于2008年5月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7月3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元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2月10日晚上十一点左右,罗宜楚来到我的家里准备向我借DVD的光碟看,当时我正在吸食毒品冰毒,罗宜楚就问我要几口吸食,我当时就对他说“你不要吸毒,上次你寻衅滋事被判刑都是因为你吸食了毒品之后精神错乱,那斧头到处打砸东西引起的,如果你再吸毒的话,我怕你再次精神错乱,到时连我都伤害。”罗宜楚就说“不怕,我就吸食一两口。”罗宜楚不停的在哀求我给他吸两口毒品,我就放下吸食毒品冰毒的“水烟斗”走开,罗宜楚就趁机拿起我的吸食剩下的毒品冰毒全部吸食完了。罗宜楚这个人每次吸毒后精神就会出现错乱,而且拿刀或者木棍在村中到处走,乱砸公私财物。(2)证人罗某光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3月24日10时50分许,罗宜楚来到白沙村委会,不由分说,用携带的镰刀朝村委会的一张茶几砍一刀,将台面砍出一道很深的刀痕,并将当时放在台面上的胶质茶杯用力扫在地下,之后就离开了。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邓某华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3月23日17时,我在我家门口和一些村民在打扑克牌,罗宜楚拿着一把约1米长的自制拨刀来到,从人群中砍了一刀下来,造成桌子面上留下一条刀痕,然后他再把桌子掀翻了,之后往他家方向走了,随后我们害怕就散开了。他平时没钱吸毒就会出现过激行为。(2)被害人廖某珍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3月20日18时许,我家电表被罗宜楚用木棍打烂,造成两次停电。他是吸毒人员,平时没人敢得罪他。(3)被害人罗某清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3月24日9时许,罗宜楚趁我外出工作时,砸烂我家的电表塑料盖。他破坏别人东西具有随意性,是他吸毒神志不清导致。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罗宜楚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3月24日上午9时许,我从家里拿了一条木棍走出家门口,把邻居罗某伟家的电表敲了,把电表壳敲坏了。接着我又回到家中拿了一把自制的镰刀,准备去邓某华的士多店门前处捣乱,不准他们赌钱,当时无人赌钱,我就进入了士多店旁的白沙村委会一楼处,用镰刀敲了一下右侧的茶几。2015年3月23日17时许,我曾到邓某华的士多店处捣乱,当时看见有人聚赌,我拿着镰刀砍了桌子并掀翻了桌子。又在几天前我从家里拿条木棍把邻居罗某昌家的电表敲坏了。我当时是因为头脑乱才这样,不是故意毁坏的。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分别位于广宁县洲仔镇白沙村委会义和村廖某珍住宅、邓某华士多店、罗某清住宅、村委会办公楼和扣押被告人罗宜楚作案时使用的工具。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实廖某珍、邓某华、罗某清、罗某光从不同男性免冠照片12张中辨认被告人罗宜楚就是多次无故持镰刀或棍棒对他人财物进行损坏的人。7、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罗宜楚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整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宜楚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罗宜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宜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提出对被告人罗宜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罗宜楚提出其没有多次无故持镰刀或棍棒对他人财物进行损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经查,本案的被害人邓某华、廖某珍、罗某清的陈述以及证人罗某光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罗宜楚无故持镰刀或棍棒对他人财物进行损坏,且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予以佐证,被告人罗宜楚亦对其损坏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在案,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宜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镰刀1把,予以没收,附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宁审 判 员  曾焯城人民陪审员  黎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运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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