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魏信与天津市远迪车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信,天津市远迪车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362号原告魏信。被告天津市远迪车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信与被告天津市远迪车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信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保全费151元,由原告魏信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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