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史云洁等80人申请执行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云洁等,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096-1号申请执行人:史云洁等80人。被执行人: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299号1幢6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015278-9。法定代表人:费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6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2363848.78元和利息,诉讼费43539元,执行费37763元,总计2445150.78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363848.78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7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445150.78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363848.78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7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啸东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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