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蔡文超与蔡琅、蔡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蔡文超。委托代理人袁乾,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被告蔡琅。被告蔡佳国。系被告蔡琅之父。原告蔡文超与被告蔡琅、蔡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文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琅、蔡佳国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文超诉称,被告蔡佳国、蔡琅父子以在外做生意资金短缺,于2014年4月12日、2014年6月2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万元用于周转,并保证等生意好转就偿还债务。2014年8月初,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蔡佳国、蔡琅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4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蔡佳国、蔡琅出具的借条二份。拟证明被告蔡佳国、蔡琅分别于2014年4月12日、2014年6月24日向其借款20万元、20万元。原告所举该证据,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该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蔡佳国、蔡琅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被告蔡佳国、蔡琅系父子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4月12日、2014年6月24日两次共同向原告蔡文超借款共计4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出具了两份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蔡佳国、蔡琅欠原告蔡文超借款40万元,有被告蔡佳国、蔡琅共同出具的借条为凭,证据确凿充分,该笔借款属被告蔡佳国、蔡琅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蔡文超要求被告蔡佳国、蔡琅共同偿还借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蔡佳国、蔡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蔡文超借款本金40万元。逾期履行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蔡佳国、蔡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黎利华审判员陈志标审判员宛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邓翘险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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