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艳兰与吴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兰,吴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32号原告周艳兰,无业。被告吴奇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兰与被告吴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周艳兰负担。审 判 长  曲林华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管淑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桃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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