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民三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伍海林与谢展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宁法民三初字第145号原告伍海林,男,汉族,住址广宁县。被告谢展图,男,住广宁县。原告伍海林诉被告谢展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金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展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2日被告谢展图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我借款30000元,在2013年6月30日,被告再次向我借款3600元,两笔合共33600元。当时,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仅一个月,逾期不还的部分按15%计付利息。但是,借款期限届满,我又急需资金周转,我多次向被告追收欠款,被告都是以各种借口拒绝。为了维护我的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一、原告伍海林要求被告谢展图归还所欠款项33600元;二、被告谢展图应按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从借款之日起(即2013年6月12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15%的月息计付给原告伍海林。三、被告谢展图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被告谢展图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一、借款用途: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二、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谢展图向伍海林借款人民币30000元(小写)叁万元整(大写)。于2013年7月12日前还清甲方(原告)。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乙方(被告)按15%的利息给甲方(原告),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止……甲方:伍海林乙方:谢展图。签订合约日期:2013年6月12日”。2013年6月3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600元,并立下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据约定:“谢展图因资金周转困难现借伍海林人民币叁仟陆百元正¥3600.00。此据2013年8月30日归还,到期不归还者,此款伍海林有权追究谢展图法律责任,依法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谢展图2013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两笔共33600元后至今未向原告归还过本金,也未支付利息。原告伍海林于2015年7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解决。诉讼中,原告明确要求以本金30000元,从逾期之日(2013年7月13日)起计至还清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谢展图向原告伍海林借款30000元及3600元,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谢展图立下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伍海林请求被告谢展图归还借款336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30000元,从逾期之日(2013年7月13日)起计至还清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因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不明确,现原告请求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展图欠原告伍海林借款33600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还清给原告伍海林。二、被告谢展图应以本金30000元,从2013年7月13日起计至还清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伍海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为320元,由被告谢展图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归还借款时一并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羽羿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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