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玉龙与被告南京极地阳光假日宾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云霞、王旭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龙,南京极地阳光假日宾馆有限公司,王云霞,王旭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吴玉龙,男,汉族,1994年11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孙来平,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权益分部律师。被告:南京极地阳光假日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地阳光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46号。法定代表人:周振贵,极地阳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金国,男,汉族,1956年5月1日生。第三人:王云霞,女,汉族,1970年9月5日生。第三人:王旭峰,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云霞,女,汉族,1970年9月5日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吴玉龙与被告极地阳光公司、王云霞、王旭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吴玉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米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蓁野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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