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中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甘肃嘉馨置业有限公司与范丕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中金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嘉馨置业有限公司,范丕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中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庆阳中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徐启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甘肃嘉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范丕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丕渊,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系甘肃嘉馨置业有限公司经理,住该区。本院在执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甘民一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即庆阳中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嘉馨置业有限公司、范丕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嘉馨置业有限公司、范丕渊投资修建的位于镇原县太平镇丁岘村的巴家咀双龙谭公墓予以查封。本院通过银行、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甘肃嘉馨置业有限公司、范丕渊目前银行账户无存款,公司名下无车辆,仅有巴家咀双龙谭公墓一处不动产已被我院查封。2015年5月28日,镇原县太平镇丁岘村民委员会因该公墓合同与甘肃嘉馨置业有限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在审理之中。被执行人范丕渊不仅是甘肃嘉馨置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同时是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调查,甘肃嘉馨置业有限公司、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现都已资不抵债,债权人数多、债务数额大,仅有的房产、地产等不动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或是其他法院正在诉讼过程中,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甘民一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崇印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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