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天津和煦供热有限公司与杨峻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执行案件
天津和煦供热有限公司,杨峻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和煦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监英,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峻峰。申请执行人天津和煦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峻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4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3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