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3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陆宙青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陆宙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89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8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本市。负责人潘岳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陆宙青,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陆宙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陆宙青应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28,077.99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陆宙青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宙青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陈禹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