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顺昌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顺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24号原告:广州市顺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孔庆森。委托代理人:杨艺,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代表人:彭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顺昌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顺昌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颖佳——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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