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垦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功剑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文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功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垦执异字第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华鑫建筑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长城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吴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剑平,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功剑,男,汉族,1982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文现,男,汉族,1956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功剑与被执行人华鑫建筑公司、赵文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华鑫建筑公司银行存款50808.64元,异议人华鑫建筑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华鑫建筑公司称:一、本案执行依据(2015)兵七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错误,已经申请再审。二、异议人在2009年丢失且已经公告作废的公章,被他人冒用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给异议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异议人已经向博乐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业已立案,犯罪嫌疑人包括邬元清、赵文现等人。三、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扣划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乐红星路支行存款50808.64元系民工工资保证金,请求予以退还。经审查查明,异议人华鑫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乐红星路支行所开设账户65001730200052504363系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专用账户,截止2015年7月16日,该账户余额为2003061.91元,其中35078.40元系博乐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站于2014年12月18日拨付的社会保险费。本院认为,异议人华鑫建筑公司异议理由一、二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其理由三称本院扣划的存款账户为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实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专用账户。该账户截止2015年7月16日存款余额2003061.91元中仅有35078.40元系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属于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外,其余款项属华鑫建筑公司可以自行支配的款项。因此,本院扣划该账户存款50808.64元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华鑫建筑公司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 凯审判员 陈文俊审判员 杜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新茹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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