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3
刘昊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怀来县人民法院
怀来县
执行案件
刘昊,陈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38号申请人:刘昊,农民。被申请人:陈刚,农民。申请人刘昊申请执行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来县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