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唐连英与张海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连英,张海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78号申请人唐连英(曾用名唐莲英)。委托代理人腾久余,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海云。2015年4月20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唐连英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15)怀鹤民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张海云所有的位于中方县住房一套(证号为×××××)及申请人唐连英及其夫曾建平所有的登记在曾建平名下的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号房产一套(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现申请人唐连英以与被申请人张海云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海云所有的位于中方县住房一套(证号为×××××)的查封及对申请人唐连英及其夫曾建平所有的登记在曾建平名下的的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号房产(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唐连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海云所有的位于中方县房屋(证号为×××××)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唐连英及其夫曾建平所有的登记在曾建平名下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号房产(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贺美慧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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