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马月香与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太原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马月香,王东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1175号原告马月香,女,汉族。被告王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月香与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月香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王东是原告的女婿且现在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月香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月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9元减半收取8029元,由原告马月香负担。审判员 赵俊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