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5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功贺、淮北市淮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功贺,淮北市淮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北市中韩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淮北市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辉,王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508-2号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杨连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敏,该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功贺,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淮北市淮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徐辉,职务,经理。被告:淮北市中韩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健,职务,董事长。被告:淮北市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徐辉,职务,经理。被告:徐辉。被告:王健。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功贺、淮北市淮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北市中韩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淮北市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辉、王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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