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王晋君与陈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瑞安市人民法院
瑞安市
执行案件
王晋君,陈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委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王晋君被执行人陈杰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晋君与被执行人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2013)温鹿商初字第36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陈杰相当于价值150万元额度内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朝桃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郑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