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812号原告徐某,女,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刘某,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担。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振圣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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