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赵复兵与谢军、崔福年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复兵,谢军,崔福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129号原告赵复兵。被告谢军。被告崔福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复兵与被告谢军、被告崔福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复兵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谢军、被告崔福年的70万元财产并,并有原告赵复兵及其担保人郑明华提供其共有房产一套(宜市房权宜昌开发区字第××号)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复兵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谢军、被告崔福年价值7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赵复兵、郑明华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码:宜市房权宜昌开发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望 胜审 判 员  金素芳人民陪审员  李 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向丹云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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