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明尧诉位绍峰、魏绍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尧,位绍峰,魏绍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75号原告:魏明尧,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魏圩行政村魏井涯自然村***号。被告:位绍峰,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24196806286516.被告:魏绍建,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223197101172319.本院受理原告魏明尧诉被告位绍峰、魏绍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明尧撤回对被告位绍峰、魏绍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柯 磊审 判 员  张宏伟人民陪审员  高善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冬梅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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