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淑庆与娄兵雷、肥乡县赛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淑庆,娄兵雷,肥乡县赛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43-2号申请人王淑庆,居民。被申请人娄兵雷,居民。被申请人肥乡县赛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镇常耳镇村南。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岱民保字第143-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并交纳保证金,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娄兵雷驾驶的冀D×××××(冀D×××××挂)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轲 关注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