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3
刘某某与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巨野县人民法院
巨野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刘某某,漆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漆某某,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