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漆某某,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文辉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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