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俞志金与潍坊铭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617号原告俞志金,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发,男,汉族,系青岛城阳天和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潍坊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海延。原告俞志金与被告潍坊铭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诉状及应诉通知书,但未能送达。本院遂于2015年7月30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可供送达的地址,便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的,须缴纳公告费用并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但原告于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提交被告可供送达的地址��也未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及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且无法送达,导致案件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志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2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永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欣然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