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徐柏钱与张丹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235号原告:徐柏钱。被告:张丹丹。委托代理人:骆元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柏钱与被告张丹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柏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徐柏钱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丹丹的起诉,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柏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柏钱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仙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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