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5
孟亚伟与黄二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平县人民法院
西平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孟亚伟,黄二有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孟亚伟,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黄二有,男,住西平县。原告孟亚伟与被告黄二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清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泳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