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孟亚伟与黄二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亚伟,黄二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孟亚伟,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黄二有,男,住西平县。原告孟亚伟与被告黄二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清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泳璇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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