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薛小荣与徐晓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小荣,徐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628号申请执行人薛小荣。被执行人徐晓静。薛小荣与徐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薛小荣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晓静归还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徐晓静名下虽有车辆浙HDE6**但暂时难以处理,申请人薛小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晓静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62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吾建龙代理审判员  邱 强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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