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淄博嘉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淄博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淄博嘉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319号原告:淄博嘉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嘉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嘉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嘉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淄博嘉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业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