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覃东芸与王桂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东芸,王桂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覃东芸。被执行人王桂年。关于覃东芸申请执行王桂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本案执行费1432元,共计103582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2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陆 享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洲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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