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嘴山青年曼汽车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青年曼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樊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旭影,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石嘴山青年曼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嘴山青年曼汽车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处于停产歇业状态,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土地局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021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成审 判 员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鑫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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