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恢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梁定保与梁云海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定保,梁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恢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梁定保,农民。被执行人梁云海,农民。申请执行人梁定保与被执行人梁云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梁云海不服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梁定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和阳朔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世平审 判 员  赵维钰代理审判员  郭远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彩斌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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