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5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竹华与沈阳正达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竹华,沈阳正达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5090号原告:王竹华,女,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婷,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正达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100-42号。法定代表人:黄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迪,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71号。法定代表人:黄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金宝,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济源市邵原镇各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竹华诉被告沈阳正达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竹华承担。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洋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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