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孙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临安市人民法院
临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孙某,戚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黄丽芬。被告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以自行行使处分权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戚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戚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程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