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7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承桂、李柏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承桂,李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768-1号申请执行人黄承桂,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李柏荣,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黄承桂申请执行李柏荣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柏荣赔偿经济损失115151.70元及支付利息给李柏荣、负担案件受理费1292元、负担执行费1627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文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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