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265号原告邱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赵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某诉称,2010年8月25日,原、被告在武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生一女孩赵某甲,现和原告一起生活;婚后被告经常上网与他人聊天,近二年不尽家庭义务,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赵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1000元抚养费。被告赵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认定,2010年8月25日,原、被告在武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生一女孩赵某甲,现和原告一起生活;2015年7月份,被告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以上有结婚证、对原告邱某某、被告父亲赵文祥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据。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提出离婚,被告赵某某于2014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下落不明,赵某甲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待被告出现时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拟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婚生女赵某甲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奎审 判 长  王玉祥人民陪审员  王广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薇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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