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肖福臣诉被告王伟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福臣,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280号原告肖福臣,男,194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10122194906131519,住址辽中县老观坨乡老观坨村3组171号。被告王伟,男,40岁,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老观坨乡老观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福臣诉被告王伟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福臣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福臣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肖福臣承担。审判员  张士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井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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