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舒明富、陈崇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明富,陈崇珍,舒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舒明富,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申请人陈崇珍,女,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申请人舒生,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代理人舒俊,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舒明富、陈崇珍申请宣告舒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在审理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舒明富、陈崇珍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舒明富、陈崇珍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宇 雨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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