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渭源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贾喜成拆迁行政补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中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渭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新街。法定代表人蔺红军,渭源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王东,渭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祥平,渭源县莲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被执行人贾喜成,男,1976年1月3日生,汉族,住陇西县。申请执行人渭源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贾喜成拆迁行政补偿一案,经审查:(2015)甘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为渭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渭政行征字(2014)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贾喜成对渭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渭政决字(2013)8号《渭源县莲峰镇商贸市场建设项目范围内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在法定期间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亦已发生法律效力。贾喜成至今未按渭政行征字(2014)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完成渭源县莲峰镇商贸市场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搬迁,现渭源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本案执行,由渭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渭政行征字(2014)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杰审判员  史鹏飞审判员  白 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