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军、李浩亭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军,李浩亭,李治刚,刘自春,李培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818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阜欣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云刚,男,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富民信用社主任。被告刘军,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浩亭,男,汉族。被告李治刚,男,汉族。被告刘自春,男,汉族。被告李培兴,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军、李浩亭、刘自春、李培兴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对被告孟祥宝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对被告李浩亭、刘自春、李培兴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铖坤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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