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资兴市白马江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资兴市白马江煤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波。委托代理人曹坤雄,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燕,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兴市白马江煤矿。法定代表人刘年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资兴市白马江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具有预交��讼费的义务。原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梦乔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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