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赵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邳州市人民法院
邳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赵某,闫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闫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