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巩曰山、宋元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宗新,行长。被执行人:巩曰山。被执行人:宋元利。被执行人:巩天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巩曰山、宋元利、巩天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巩曰山、宋元利、巩天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越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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