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申请人宝塔区欧雅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延安市
执行案件
宝塔区欧雅装饰材料经营部,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民执字第00602-1号申请执行人宝塔区欧雅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李静,女,汉族,中专文化,1977年8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兴路**号院**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圣都国际C区*楼。宝塔区欧雅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执行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有债权(审理过程中已保全7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保全债权予以提取(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