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帅与靖宇县睿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666号原告:刘帅,男,汉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刘希林,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XX,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玉,男,汉族,住所地靖宇县。原告刘帅与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帅逾期交房补助费512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5元,由���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代理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煜薪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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