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27
罗体盛、孔芬与王方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双峰县人民法院
双峰县
执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4号原告罗体盛、孔芬诉被告王方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1)双民一初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体盛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告王方来支付经济损失2200元,诉讼费2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通过各种途径,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方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国强执行员 杜江永执行员 谢 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晏有娥 来源:百度搜索“”